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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粮食收购违法行为查处依据汇总

2024-01-15 23: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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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g体育粮食收购违法行为查处依据汇总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属于压级压价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混等收购并升等销售: 粮食企业在收购时不区分等级,按照基本等级A(2-5)以上同一价格混合等级收购,销售时按照实际等级B(f—4)提升等级售出,购销环节的质量等级不对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粮食企业在销售环节改变粮食等级,证明在收购粮食时未接质论价,如果销售实际等级高于混合收购基本等级(BA),则获得不当收益,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多收板前和出库费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政策性粮食需要在库内车(船)板交货的,粮食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食用油出库费用20元/吨,由买方负担。

  粮食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粮食企业对国家政策性粮食超过规定车(船)板前出库费用标准、或者在车(船)板前出库费用之外加收其他费用、或者强制包装出库交货加收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8号文)的禁止性规定,“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费用标准,由地方粮食部门确定。”涉嫌违办发18号文的禁止性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属于乱收费行为。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涉嫌违办发18号文的禁止性规定,“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属于乱收费行为。

  不执行水分、杂质增扣重量规定标准:粮食企业自行制定、参照市场规则或者销售政策性粮食中多扣水分、少增重量;同批粮食数量不变但在存储或出库时检测水分、杂质含量低于收购时检测含量;

  不按照标准增扣重量,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在收购销售环节要求对方承担出入库数量损耗。前述行为如形成了与规定标准不符增扣重量的不当收益,则违反按质论价原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购买ng体育、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属于抬级抬价或者压级压价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ng体育,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粮食生产经营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粮食等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切实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起执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粮油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

  ……2.2收购和销售的粮油不符合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整理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可采取降等、扣量等办法处理。

  ……2.3政策性粮油购销一般以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的中等品为计价基础,即1-5等的,以3等为中等品;1-3等和1-2等的,以2等为中等品。等外级粮油不列入政策性粮油收购范围。

  ……2.6粮油质量检验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验仪器,须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粮油专用检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1所有粮油收购网点,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粮油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作价规定,摆放粮油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粮油验质人员应取得粮油检验员职业资格,持证上岗。售粮者对粮油检验验质结果有异议时,粮油收购站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进行复验。

  ……3.2.1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3.2.2杂质含量:实际杂质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实际杂质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量。

  ……矿物质含量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量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量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3.2.3不完善粒含量:不完善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0.5%;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3.2.3.1生霉粒含量:玉米、油菜籽生霉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加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生霉粒含量超过5.0%的,不得收购。

  ……3.2.4整精米率:整精米率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量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整精米率低于38%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政策性粮食收购范围。

  ……3.2.5谷外糙米含量:谷外糙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3.2.6黄粒米含量:黄粒米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3.2.7互混率:互混率高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扣量,互混率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其中:

  ……a.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甜、苦荞麦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a.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2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b.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5个百分点,扣量1.0%,高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量。

  ……3.2.8各项定等指标及不完善粒含量、谷外糙米含量、损伤粒率、热损伤粒含量超过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等级内质量规定的,以及黄粒米含量超过2.0%、互混(率)超过20%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

  ……3.2.9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导致严重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其收购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1调运、销售和竞价拍卖粮油,销售(出库、调出)方应当出具能够代表粮油真实质量状况的检验报告并随货同行。接收方(购入、调入)须向销售方索取质量检验报告,并对接收的粮油进行检验验收。双方对粮油质量有争议时,按粮食质量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检。

  ……4.2.1水分含量:实际水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 %,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实际水分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3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

  ……4.2.3.1生霉粒含量:生霉粒含量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1个百分点,加扣量1.0%,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加扣量;含量超过5.0%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移库调出。如接收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量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加扣量。生霉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ng体育

  ……4.2.6黄粒米含量(稻谷或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1.0%~2.0%之间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量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含量超过2.0%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移库调出。如调入方发现超过2.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2.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量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量;黄粒米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量。

  ……4.3禁止调运和销售虫粮。虫粮等级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 1211-2008)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的粮油,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4.4在每个年度的 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调运和销售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玉米、粳稻水分含量不得超过粮油质量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或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应粮油品种安全储存水分限量。

  ……5.1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5.2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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